废止,失效(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 申请;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对权属企业实 施全面主业管理,在省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和拟培育主业范围内, 对权属企业开展主业和拟培育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围绕主责主业开展投资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与发展规 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主责主业情况评估总结,及 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 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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