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调整
2024-09-19 15:48
新公司法在第六十七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在具体管理事项中,删除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一项;新增“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项,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强化了董事会的职能。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新增董事会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新增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董事会对公司资本的话语权。
来源: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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