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废止,失效( 宣布失效)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