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律师能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

2022-11-14 17:43
| | | |
  民事诉讼程序中,被诉当事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信息并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只能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查询,其查询权限等同于委托人。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温馨提示: 请使用OFD阅读软件浏览源文件,如未安装点击下载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