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有哪些?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细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四)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
(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以及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七)广播、电视、通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
(九)机场、大型客运站、重点码头、地铁、特长隧道、大型桥梁与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具备相应条件的居民小区。
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