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强制性认证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2026-02-28 14:58
| | |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财政部相关解释,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取得强制性认证方可生产、销售或使用的采购标的,该认证属于市场准入的法定前提,应设置为资格条件(针对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要求(针对产品),以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且不得以此进行重复加分或变相限制竞争。

附件: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