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不可以。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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