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违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经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如果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不能在评分上予以歧视。
法律依据:
同《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
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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