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三)其他应当调整、撤销专项资金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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