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省财政厅 > 税政

非独生子女,能否在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的情况下,让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25-06-30 16:11
| | | |

  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