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省财政厅 > 税政

什么情形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024-12-30 19:02
| | | |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

  2.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