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情况、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
注意: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四)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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