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一般规定:5年。
特殊规定: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仅针对所属期2020年度的亏损)、电影行业企业(仅针对所属期2020年度的亏损)为8年。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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