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创新改革措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台前,出口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 号),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从规定的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在货物启运报关后离境前即可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符合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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