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接受实物捐赠时,应当如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025-09-02 11:37
| | |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