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开票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证书核发机构申请冻结使用,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数字证书需变更注销的,应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证书核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因数字证书管理不善、变更注销不及时等原因,出现单位数字签名信息不真实、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由开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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