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
其中,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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