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1-2025-00038
发文字号: 闽政〔2025〕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1-26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闽政〔2025〕3号
2025-01-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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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民兵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在编民兵(以下简称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通报表扬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受到表扬的编兵单位和民兵,军地有关部门在重大节日联合开展走访慰问。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视电台等媒介作用,用好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等活动时优先聘请先进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民兵权益保障工作: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每年走访慰问家庭困难民兵;民兵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二)在省军区组织的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10名、在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5名的民兵,按规定通报表扬并发放奖金奖品。

  (三)在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疫情防控、海上维权、联演联训、训练比武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以下简称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且受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民兵,其本人或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优先入伍。

  (四)民兵参加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组织单位应当为民兵购买意外伤亡保险;编兵单位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民兵在执行任务中出现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五)民兵在参加多样化军事任务和遂行应急应战任务期间,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参训执勤补助。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工作:

  (一)为基干民兵统一发放《福建省民兵证》,作为验证基干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标识。

  (二)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办理业务。

  (三)在国有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服务。

  (四)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缴费等服务。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先治疗后付费。

  (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享受优先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六)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

  (七)倡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民兵群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优惠倾斜。

  上述单位应在相关场所、站点设置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编兵单位权益保障工作:

  (一)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的编兵单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列入军民融合企业目录。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在信贷扶持、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税收方面提供政策指导。

  第九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加强《福建省民兵证》的制发和使用管理:

  (一)《福建省民兵证》样式由省军区民兵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各军分区(警备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基干民兵的证件制作、发放、审验、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福建省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为6月份,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

  (三)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属地军事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逐级上报并收回其民兵证。

  (四)《福建省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伪造、骗取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人员,由属地军事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和中央在闽企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党管武装、民兵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  军地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中央在闽企业单位需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落实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抓好民兵和编兵单位可享受优惠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军区民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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