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24-00102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4〕9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2-29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
接收站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4〕90号
2024-03-04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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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23〕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0272公顷。核定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9.4903公顷(其中耕地9.2772公顷)、未利用地4.30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福清市宏路街道金印村林地0.2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东瀚镇北盛村林地0.1531公顷,东瀚村林地0.0392公顷,莲峰村旱地9.2112公顷、园地3.8405公顷、林地18.2449公顷、草地2.6378公顷、其他农用地2.54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6公顷、其他土地4.3027公顷,港头镇沁塘村旱地0.0660公顷、草地0.70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江阴镇庄前村园地0.2141公顷、林地0.4506公顷,镜洋镇下施村园地0.0504公顷、林地0.0202公顷、草地0.1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6017公顷,玉埔村林地0.0364公顷,三山镇瑟江村林地0.15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渔溪镇双墩村林地0.1743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3.9586公顷,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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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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