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发改委反映。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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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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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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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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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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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 供水 |
省内跨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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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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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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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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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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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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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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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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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不同运输形式之间的竞争状况,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客运线路政府定价管理,具体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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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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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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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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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含城际、城乡公交,轮渡)票价、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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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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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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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公办学历 教育 |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省(部)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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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普通高中学费;省(部)属以外的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市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省、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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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县(区)属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学校课后服务费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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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
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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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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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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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 教育 |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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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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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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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 培训 |
线上培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行政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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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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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价格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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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 服务 |
基本医疗服务 |
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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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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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养老 服务 |
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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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基本服务包含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72小时内)、遗体火化和骨灰暂时寄存等四项;延伸服务包含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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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 |
只含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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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 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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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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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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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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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 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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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4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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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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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 住房及物业服务 |
销售 |
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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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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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 |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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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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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
授权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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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公证服务价格,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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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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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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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和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县(区)”指县、县级市和市辖区。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五、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六、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价格(收费)管理办法,或建立价格机制进行管理。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通过省内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于2023年1月1日起放开。
七、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