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玉塘村河道整治)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玉塘村河道整治)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17〕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7.7959公顷(其中耕地28.2087公顷)、未利用地7.6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松潭村水田27.9181公顷、园地0.1509公顷、其他农用地9.05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784公顷、其他土地3.8145公顷,龙山街道倪埔村水田0.29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348公顷、其他土地2.237公顷,玉峰村其他农用地0.2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408公顷、其他土地1.615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716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玉塘村河道整治)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