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17-00241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7〕29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08-22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玉塘村河道整治)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294号
2017-08-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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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玉塘村河道整治)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17〕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7.7959公顷(其中耕地28.2087公顷)、未利用地7.6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松潭村水田27.9181公顷、园地0.1509公顷、其他农用地9.05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784公顷、其他土地3.8145公顷,龙山街道倪埔村水田0.29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348公顷、其他土地2.237公顷,玉峰村其他农用地0.2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408公顷、其他土地1.615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716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玉塘村河道整治)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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