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4-2016-00178
发文字号: 闽政〔2016〕3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6-08-04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

闽政〔2016〕30号
2016-08-0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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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工作,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根据《福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以及“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安置职工,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为新旧增长动能接续与转换腾出空间,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去产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压减,中高端产能比重持续上升:

  ——钢铁行业。到2018年底,钢铁行业压减粗钢产能445万吨,产能控制在3500万吨/年左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彻底取缔未配备LF炉等精炼设施的中频炉、工频炉等炼钢产能,钢铁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煤炭行业。到2018年底,压减煤炭产能480万吨/年左右,退出煤矿70处,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1900万吨/年左右;全面淘汰国家确定的13类关闭对象,关闭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船舶、水泥、造纸、石材、化肥、纺织等其他传统行业通过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退出一批转型升级无望的低端低效产能,发展一批中高端产能。

  二、重点任务

  (一)严禁新增过剩产能。加强行业规划指导,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此类项目不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行业要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确保项目建成后产能总量减少或不增加,并将置换方案向社会公告。加强全省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主要行业的市场需求、产能等进行定期评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国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依法依规淘汰过剩产能。对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对达标无望的项目及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清退。加大无证违法生产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地条钢”等无证生产,取缔淘汰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装备、工艺和产品,实现应退尽退。鼓励资源利用率、产出率低下以及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淘汰落后装备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装备高端化、智能化程度,实现产业升级或转型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提升。主动压减低效产能,鼓励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压减去除低效产能。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企业主动退出;加强去产能政策引导,加大对以去产能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低效产能转产转型,提高产能过剩行业市场竞争力。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提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钢铁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增加特种钢、优质钢等中高端产品供给。引导长期无订单、处于停产半停产的船舶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向钢构等相关行业转型。支持优势水泥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对已停产、半停产、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债务重组、关闭破产、清算注销等方式出清,积极稳妥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对解困有望的企业,通过营造良好环境和加大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引导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对无力自我转型提升的“僵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化解不合理产能。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引导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兼并重组在帮助困难企业脱困、低效产能退出、先进产能扩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精准引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化手段推进兼并重组,主动减少缺乏竞争力的过剩低效产能,优化产能布局,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优势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扩展和补齐产业短板,并购重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优势的创新型企业,提升创新优势,拓展新兴领域,培育壮大增长新动能。引导船舶、电机、工程机械、造纸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兼并重组省内一些目前生产经营困难但具备较好基础的民营企业,实现企业脱困发展。简化兼并重组过程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产能对外合作。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拓展产能发展新空间。积极通过海外项目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境外项目+出口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进出口银行用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发放“一带一路”贷款、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合作贷款,对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予以支持。增强对境外产能合作项目成套装备、关键设备等配套能力,提升国产装备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引导企业实施产能梯度转移,支持优势产能向对口帮扶地区转移,提升产能合作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职能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以及联合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去产能任务较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对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财政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对化解过剩产能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的财政政策及我省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我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财政政策,明确化解过剩产能财政支持重点行业,通过以奖代补,扶持去产能企业安置分流下岗员工等,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平稳实现去产能目标任务。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应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禁止自行出台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政策。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对去产能行业企业分类施策,以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进一步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供地管理,把好土地供应关口。加大对去产能过程企业逃废债的多部门联合惩治力度,防止发生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取消各类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建立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举报制度。建立并落实引进第三方征信机构实施协同监管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安监局、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国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严格遵循“保人不保企”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把人员安置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走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细化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到“一企一策、一厂一策、一矿一策”。对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依法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所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之前对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分解目标及时间进度安排予以公告,每年3月底之前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去产能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上一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各地、各部门要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工作到位、落实到位,并定期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进落实去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化解过剩产能落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专项督查、专门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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