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励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照8∶1∶1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推动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奖补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在上述奖补比例基础上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叠加奖补。〔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高企业研发活动覆盖面。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行动,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全面入库跟踪服务,力争2026年底,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活动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提高到40%左右,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机构覆盖率提高到50%左右;至2027年底,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全覆盖、研发机构覆盖率明显提升。(省科技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创建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新获批国家级平台基地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省部级平台基地牵头企业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由对应的省直部门负责落实。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牵头申报我省“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或参与实施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须建有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引培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央企、外省行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等将新增的研发总部设在福建,推动在我省设立子(分)公司的外省企业将新增设的研发机构落址我省,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推动中央在闽机构出资与科技部门联合设立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外省企业在闽子公司向总部争取研发项目落地我省,按照有关办法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委外研发或在外省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省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研发投入奖补。(省科技厅、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完善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计划和龙头企业“培优扶强”专项行动。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畴,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升规纳统,提高规上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至202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规上工业企业超过6000家,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400家以上。(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承担科研攻关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省级“揭榜挂帅”攻关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工业领域的区域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主要面向重点产业链企业申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由各专项主责部委对应的省直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1∶1比例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主责部委要求地方配套项目经费的,由对应的省直部门落实并不再重复给予企业奖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直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奖补或配套资金。(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高研发投入企业。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不低于6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优先立项支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亿元以上的企业。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每年滚动实施1500个以上省重点技改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依托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设立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企业为主编制、由科技部门论证后发布。(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国有企业研发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中的考核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在业绩考核计算利润时按规定比例予以加回。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推动全省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提高省属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面,各地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制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目标,并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力争省、市两级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至2027年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省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在牵头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中试点推行,指导省管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奖补项目,在研发准备金制度推行前期,对其申报的项目给予立项评审加分。(省科技厅、国资委、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创新普惠性政策落地。依托“闽政通”“金服云”等信息载体搭建面向企业的创新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条件成熟的创新支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技术交易税收、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涉企普惠性政策,推动“应享尽享”。健全企业创新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机制,推动涉企创新普惠性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金融支持企业研发的政策和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点开发企业专业评价系统或大模型,研发专属科技金融产品,落实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金融机构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闽科易融及科票通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科技型企业争取更多低成本的央行资金支持。依托省级惠企政策申享平台建设“科技金融专区”,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简化“科技贷”备案和风险补偿流程,实施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免申即享”。推动政府或国资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种子基金、科创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发的投资力度。(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实施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对企业获批认定的省级中试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或项目支持。至2028年认定支持省级中试服务平台30个以上、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20个以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扶持。设立福建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对承接转化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补助。落实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围绕产业创新需求,推进省级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实行“双导师制”和“双阶段”培养。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等形式服务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以及省引才“百人计划”“八闽英才”培养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实施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推广省级高层次人才“免申即认”工作机制,对入选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企业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经费奖补和保障服务。(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企业研发投入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督促科技、工信、国资等部门,按照“一企一案”建立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台账,加强企业研发政策宣讲和辅导培训,实现规上制造业企业培训全覆盖,推动企业规范设立研发类会计科目、研发辅助账。推动各涉企部门信息共享,指导企业研发投入规范归集。(省科技厅、工信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在内的全社会研发投入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考核评价机制。省科技、工信、国资等部门及各地政府加强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监测跟踪,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清单,深入开展入企服务行动,规范企业研发数据归集填报。建立九市一区研发投入正向激励机制,对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通报鼓励。(省科技厅、工信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本措施制定的同类型研发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政策措施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