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的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福建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实行动态调整,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对照《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其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清单》要求。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实现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全省通用、部门互认、按需使用。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着力化解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切实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
(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五)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确保2025年年底前全面达标。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到2025年前推动建设不少于15个县级示范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不少于1000个示范性长者食堂。积极争取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继续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可采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打造老年人无障碍社区,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到2025年,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3%以上。
(六)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配套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制定符合我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求的标准,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
(七)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各地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制度,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国有经济作用,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省老龄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老龄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福建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福建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省人社厅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省人社厅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发改委 |
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
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文旅厅、教育厅、体育局 |
|
7 |
应急处置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卫健委、民政厅 |
|
8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
关爱服务 |
省住建厅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10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卫健委 |
|
1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国资委 |
|
12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积极倡导全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根据景区类型、经营主体及实际情况,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 |
关爱服务 |
省发改委、文旅厅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 |
高龄津贴 |
1.为80岁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补贴;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4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6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卫健委 |
1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省人社厅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特困老年人 |
19 |
分散特困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20 |
集中特困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残联、老龄办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帮助 |
省退役军人厅、民政厅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5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闽台外埠老年人 |
26 |
闽台外埠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本省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省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医保局、交通运输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