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全省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22年各地补充耕地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年度任务。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等四项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关系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大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至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规范项目实施,严格全程监管,优化考核调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22年全省补充耕地面积3万亩中,2.7万亩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落实,0.3万亩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落实;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0.75万亩中,0.55万亩由自然资源部门落实,0.2万亩由农业农村部门落实。
二、科学实施补充耕地。各地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统筹利用各类相关资金,通过科学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考虑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在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立地条件实施土地平整,将建设区域周边拟退果退林后恢复为耕地的地块、其他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新增和改造耕地应尽量利用剥离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推动提升补充耕地质量水平。
三、加强新增耕地管护。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项目建成后及时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66号),确保“六个严禁”、耕地“进出平衡”等要求落实到位。
四、严格任务考核奖惩。各地对新增耕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实认定,确保位置准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超额完成补充水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旱地改水田,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省级奖补标准执行。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地区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单位:万亩
地 区 |
补充耕地面积 |
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 |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 |
|
|
其中:补充水田面积 |
|||
福州市 |
0.29 |
0.15 |
0.07 |
0.18 |
厦门市 |
0.11 |
0.06 |
0.03 |
0.08 |
漳州市 |
0.41 |
0.21 |
0.10 |
0.16 |
泉州市 |
0.34 |
0.17 |
0.09 |
0.12 |
三明市 |
0.43 |
0.22 |
0.11 |
0.14 |
莆田市 |
0.16 |
0.08 |
0.04 |
0.07 |
南平市 |
0.47 |
0.24 |
0.12 |
0.18 |
龙岩市 |
0.34 |
0.17 |
0.09 |
0.13 |
宁德市 |
0.41 |
0.20 |
0.10 |
0.14 |
平潭综合 实验区 |
0.04 |
0 |
0 |
0 |
合 计 |
3.00 |
1.50 |
0.75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