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认真贯彻中央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学校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奖助学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福建省高校政府助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福建省中职学校政府助学金及种植、养殖专业学生补助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日常管理滞后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范围,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省、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助学制度

  1.普通本科高校与高等职业学校

  (1)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我省每年按中央下达名额分配到各高校,适当向山区学校和艰苦专业倾斜。

  (2)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除厦门市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3)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省、设区市政府和高校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其中: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具体为: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由财政承担资助资金,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其中9%由财政承担补助资金,6%由学校承担补助资金。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资金外,其余部分资金: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厦门市属高校由厦门市财政承担;设区市所辖区域内高校(不含厦门市及省部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60%,设区市财政承担40%。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中等职业学校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除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资金外,其余部分资金由我省各级财政分担: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市、县(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有条件的设区市财政对所辖的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3.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厦门市辖区内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部属、省属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除中央承担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厦门市政府承担。

  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央部署另行制定。

  (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省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在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贷款贴息额度范围内,由学校负责审定学生的贷款资格,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审批放款,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从2007年起,对考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与免费师范生签订服务协议。

  (五)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助学实施意见根据中央部署另行制定。

  四、确保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顺利实施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利国益民、关系重大。各级政府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是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应按照省里要求,足额落实应承担的经费。

  2.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05〕8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6〕10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6〕78号)文件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