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
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开支范围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由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和学费收费标准两部分组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
1.职业院校财政预算内拨款实行分地区分专业核定标准,按四类地区和三类专业分别核定拨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地区(地区分类详见附件一)高职学生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700元、2500元、2300元和2100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800元、1600元和1400元;该标准为标准学生(理工科类学生)的拨款标准,文科和体、卫、艺类学科专业折合理工类标准学生的系数详见附件二。
2.各地原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职业院校拨款标准已高于省定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有标准执行,不得降低,并逐步有所提高;未达到省定标准的市、县(区),应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确保在2010年前达到省定标准。
3.厦门市所属学校的标准参照上述原则由厦门市制定。
(二)学费收费标准
职业院校学生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全额返还学校,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挪用、挤占或截留。
二、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开支范围
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是维持学校运转所需的正常办学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有关规定,职业院校的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学校办学所需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学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各学校应按要求,对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生均经费的支出状况。
三、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是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将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建立起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保障机制。
(二)学费收入是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学校的经费支出。对统筹、挪用、挤占、截留或平调学校学费收入的行为,将按《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34号)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我省职业教育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
各设区市应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安排拨付市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并指导和督促所属县(市、区)安排拨付县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同时于每年年初和年底将所属市、县(区、市)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预算安排情况及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附件:1.职业院校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地区分类表
2.各学科专业学生折合系数情况表
附件一:
职业院校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地区分类表
一类地区学校(高职2700元/生,中职2000元/生)
省属学校,福州、泉州市属及辖区,石狮,晋江
二类地区学校(高职2500元/生,中职1800元/生)
漳州、龙岩市属及辖区,闽侯,长乐,永安
三类地区学校(高职2300元/生,中职1600元/生)
三明、南平、莆田市属及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
四类地区学校(高职2100元/生,中职1400元/生)
宁德市属,一般转移支付县(含原莆田县和原宁德县级市),闽清,东山,南靖县
附件二:
各学科专业学生折合系数情况表
类别 系数
一、高职学校
(一)理工类 1(标准学生)
(含电子信息、土建、制造、农林牧渔、轻纺食品、交通运输、环保、气象与安全、材料与能源、水利、资源开发与测绘)
(二)文科类 0.85
(含财经、文化教育(体育除外)、公共事业、旅游、法律)
(三)体育、卫生、艺术类 1.1
(含公安、生化与药品、医药卫生、艺术设计传媒、体育)
二、中职学校
(一)理工类 1(标准学生)
(含农林、资源与环境、能源、土木水利工程、加工制造、交通运输、信息技术)
(二)文科类 0.85
(含财经、社会公共事务、商贸旅游)
(三)体育、卫生、艺术类 1.1
(含文化艺术与体育、医药卫生)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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