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工作,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百姓富、生态美”目标的实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捕捞渔具管理制度
(一)实施标准网具制度。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有关最小网目尺寸标准详见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
(二)禁止使用十三种渔具。除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我省海域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有关禁止使用渔具目录详见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
(三)实行特许作业管理。对主捕鳗苗和毛虾的张网类作业实行特许作业管理,每年特许作业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作业区域为A类海区,特许捕捞许可证限额发放。主捕毛虾张网类作业的主捕品种比例要达到80%。
二、加强源头检查治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渔船、渔户,摸查违规渔具存储情况,引导督促渔民主动销毁禁用渔具、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小网目渔具。渔业部门要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渔具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名录档案,制止生产和销售禁止使用渔具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一步强化渔具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逐步规范使用渔具的行为。
三、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从即日起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大范围、群体性、普遍性使用违规渔具的行为,确保对海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达到100%,对违规渔具的查处率达到100%。
沿海各级政府要组织渔业、海警、公安边防等海上执法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每个沿海县开展海上联合大检查不少于三次。要加强陆海统筹执法,重点把好港口关,加强港口巡查,将违规渔具拦截在港内。要加强对近岸滩涂、交界水域、违法行为高发等重点海域、重点渔区的执法检查,切实做好监管到位、执法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通告规定,强化查处力度,保持渔具管理高压态势。对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处罚,并对使用禁用渔具的渔船,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处理、处罚。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并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处理、处罚;对拖网等具有网囊的渔具内加装衬网的,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处理、处罚。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沿海各级政府要将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渔村渔船,广泛宣传使用违规渔具的危害性、严重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至少召开一场专项行动现场推进会,集中曝光一批、惩戒一批、查处一批违规捕捞的典型案例,现场销毁违规渔具,教育引导群众主动清理违规渔具。省海洋渔业厅要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海洋生态?渔业资源巡回展演”活动,组织群众艺术团体深入重点渔区、渔港、渔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展示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宣传开展违规渔具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激发公众保护渔业资源的热情。
六、强化组织领导
沿海各级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安、工商、边防和海警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按照农业部的部署,制定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措施执行到位,行动取得实效。省海洋渔业厅要建立督查制度,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将实行通报制度,对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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