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服务和保障我省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作出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我省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政处罚作为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绩,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我省相继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规范行政权力,提高管理水平,形成长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清醒看到,一些地方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力量不足;有的地方执法效率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整合行政监管队伍,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从建设预防腐败体系、保障我省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权力,提高效能,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和范围。要把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不公,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作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文化、新闻出版、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域和范围;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
(三)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或已经开展这项工作准备扩大领域和范围的地方,要在充分调研、准确把握相关领域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依法拟定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按照科学配置权力、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实施监督的原则,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审批等程序由省法制办制定具体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按照省委关于预防腐败工作的部署,抓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这个关键,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要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做到同一区域的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五)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树立“守法推定”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民生优先”,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端正执法目的,改进执法作风。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先进行口头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明理由,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解决基层执法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进一步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立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当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加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部门配合协作,形成执法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设区市及所属的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原则上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避免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要实行行政行为抄告制度,通过电子政务、情况通报、决定抄送等办法,加强执法信息互通和共享。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实施技术检测、检验、检疫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予以协助,并出具技术结论。要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监管水平和效率。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协助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交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做好工作。
(七)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当地政府要抓紧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加大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三、切实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八)加强自身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执法公示制、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定期教育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制定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确保文明执法。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研究协调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省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省法制办、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监察厅、效能办和涉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日常工作由省法制办承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市县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省法制办制定。
(十)加强执法保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重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的建设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和装备手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保障等事项,要认真落实到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所有收费、罚没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缴入金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把推进工作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把实施前的宣传、实施中的教育、实施后的效果测评,作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注重发现并宣传典型、表彰先进,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发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积极作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法制办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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