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移文〔2009〕71号
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办法(试行)
2.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核工作,提高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范围的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核。
(一)新建、扩建和技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省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审核的应是水利工程初设阶段、水电工程可研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三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 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自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之日起2年未获得批准的,应当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审核。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工作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审核。
国务院或国务院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申请人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省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由申请人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省或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审核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编制单位资质;
(二)编制原则和依据;
(三)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含影响区)界定内容;
(四)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内容;
(五)移民安置任务;
(六)移民安置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方法、结果及内容;
(七)移民安置去向;
(八)移民安置标准;
(九)各类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过程与深度要求;
(十)移民搬迁前后的居住条件、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收入水平等方面内容的评价及预测方法;
(十一)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十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概(估)算;
(十三)对下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内容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送审本)审核的函;
(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凡属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意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审批受理发布平台或省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窗口提交申请事项,同时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送审本)一式8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或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申请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省或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或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和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或原则通过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送原审核机关确认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稿。
审核不予通过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审核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稿及审核机关出具的意见函,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一)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按审批机关意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分别报送审核、审批机关备案;
(二)审批不予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切实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而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
第三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自审核批准后2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审核。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审核。
国务院或国务院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省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会议。审核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移民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八条 审核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依据;
(二)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
(三)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
(四)各类企业处理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和深度;
(五)各类专项设施迁复建及其他移民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和深度;
(六)城市集镇、农田等各类防护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和深度;
(七)水库库底清理规划设计文件,包括范围、对象、清理标准和清理措施;
(八)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费用概算;
(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十)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总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深度;
(十一)临时用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和深度;
(十二)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和深度;
(十三)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方法和程序、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初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送审本)审核的函;
(二)枢纽工程设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可研)阶段的审查意见;
(三)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四)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五)移民安置规划主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审批受理发布平台或省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窗口提交申请事项。同时报送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送审本)一式8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1份。
第十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在综合审核会议有关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的意见,并抄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一)审核通过或者原则通过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将审核意见函和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审核不予通过的意见函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核意见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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