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按权限起草地方金融监管等金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拟订全省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及相关地方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并定期报告。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联系、协调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
(三)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依规负责省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管理(涉及中央事权和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事项除外)。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评价。
(四)指导、推动全省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进全省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股权投资业(基金)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处置。
(六)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需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七)牵头落实地方金融稳定有关工作,协调、配合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八)负责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
(九)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围绕国家有关金融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将中央赋予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履行好,协调、配合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省直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关于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职责分工。省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协调信访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按权限起草地方金融监管等金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有关工作。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综合信息、数据收集,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
(三)银行保险处。负责联系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地方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并开展监测、评价。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主管等职责。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配合推进全省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
(四)资本市场处。负责联系证券业机构相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地方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并开展监测、评价。协调、推动股权投资业(基金)规范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工作。配合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公司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联系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配合推进全省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
(五)金融监管一处。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批(承办)、监管、服务及风险处置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
(六)金融监管二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办需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监管有关工作。承担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全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七)金融稳定处(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地方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协调拟订金融分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开展金融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八)金融协调处。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牵头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协调、推动区域金融改革。按权限承担对各地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履职评价和监督问责的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九)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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