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严格审批
2012-04-30 08:43
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严格审批,加强工时制度的管理。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方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同意后实行。
福建省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福建省表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企业数应占当年审批企业的20%左右,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企业按审批规定的要求执行工时制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沈汝发)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