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概述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适用于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
申请条件
1.福建省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2.对外签订有效的软件出口合同,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
3.软件出口项目不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目录内
申请材料
1.软件出口申请报告
2.正式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授权委托书
申请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企业信息填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然后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备案登记。省商务厅开展备案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向申请企业发放《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办理地址
网上办: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
现场办: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综合窗口受理
申请结果
申请经福建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 打印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政策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常见问题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是否可以只提交正式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
答 :不能,《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方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2.软件出口“海关通关方式”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七条之规定,“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3.软件出口“网上传输方式”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八条之规定,“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 0591-8727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