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修改,形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完善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2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我省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
二、修改过程
此次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清理”“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起草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共梳理出《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内容。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沟通协调,形成一致修改意见,按照立法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6年8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重点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对九龙江流域定义进行调整,并对九龙江干流和支流的概念予以完善,提升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优化法律责任体系,删去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法律责任内容,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二)《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聚焦体制改革、上位法衔接和政策适配等内容,根据改革要求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名称及职责表述;依照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调整水功能区监测主体与监测内容,统一水生态监测监管标准;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滞后条款,删去水资源费征收、表彰奖励、资质认定等相关规定,适配新时代水文管理工作要求。
(三)《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项基本原则,将原规章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调整为“生态优先”,确保基本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保持一致;删去绩效考核、表彰奖励、收费定价等滞后规定,优化完善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体系。
(四)《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细化区分各类从业机构法定职责,新增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的污染防治及备案管理义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删去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污染地块名单、风险评估、修复实施及验收等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内容;删去生态环境法典已作规定的处罚规定,优化我省依法增设的处罚条款,避免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冲突,维护法制统一。
(五)《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内容
为进一步区分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次修改对适用范围条款进行调整,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清晰划分国家与地方监管边界,避免制度适用和处罚条款冲突,保障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工作合法有序实施。
(六)《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调整和执法授权规定,删去“重点排污单位”相关内容,确保我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相一致;新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日常检查、故障修复等法定义务,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独立实施特定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授权规定,明确该类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00899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