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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6-05-1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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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易地搬迁脱贫是中央提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中的“头号工程”。省委、省政府对造福工程扶贫搬迁高度重视,自1994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造福工程扶贫搬迁,22年来已经累计搬迁142万人、整体搬迁7000多个自然村,成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品牌和标志性工程。目前,全省还有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偏僻自然村农户、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安全威胁的农户和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农户,农村中居住在危旧房的贫困户和无房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近50万人,需要实施造福工程扶贫搬迁。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脱贫攻坚精准施策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任务。今年安排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计划25万人、完成搬迁15万人以上,其中有搬迁意愿的国定扶贫标准搬迁人口5.93万人、省定扶贫标准搬迁人口1.94万人,年底前要完成任务。

  (二)提高省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补助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原有搬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省定扶贫标准的搬迁人口再给予每人7000元的补助。同时对贫困户(人口)和其他非贫困户(人口)的搬迁给予低息贷款支持,由农发行、国开行向搬迁群众提供一定额度长期低息贷款,市、县两级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

  (三)优化搬迁安置方式。采取集中安置、插花安置、梯度安置、进城安置、跨区域安置等方式,尽可能把搬迁群众安置在产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配套比较完善的县城、乡镇所在地、中心村和工业园区周边等,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四)完善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住建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搬迁的乡村,要优先编制或修订调整建设规划和设计;国土部门对造福工程搬迁用地要优先给予保证;相关部门对造福工程搬迁要减免相关规费。

  (五)适当调整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将原有的对百户以上安置区给予150万元“以奖代补”和对50户以上安置区给予50万元“以奖代补”的政策调整为:对百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户增加补助150万元;对50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同时,降低安置区建设门槛,对20-49户的安置区,以20户补助2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

  (六)完善土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政策。搬迁户按规定开展旧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土地增减挂钩交易,并从增减挂钩收益中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其余用于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福工程搬迁。对捐建造福工程安置区基础设施投入一半以上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可赋予新村冠名权,并享受捐助公益慈善事业相关政策。

  (八)支持跨区安置。鼓励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小城镇建设和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或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职工公寓,安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搬迁群众,并帮助解决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

  (九)建立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特别是有国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县(市、区)级投融资主体,或指定现有主体承接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业务。

  

来源: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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