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发出前查实责令改正哪一种方式更符合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56条,以及《条例》第71条、第72条所列行为之一,以上行为,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责令改正,重新评标;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并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标无效。……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您问题中提到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招标监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招标人改正,无法判断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是否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需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若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按照上述条例进行处理。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