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4%,其中:用人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上述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2023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在3992元-19962元之间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确定。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