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建筑施工领域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责任问题。

2020-08-05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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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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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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