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在林业三定时,政府确权的山林权证是给自然村(小组)所有的,在办理新的林权证时,在林地所有权一栏是填写到自然村所有,还是填写到行政村?如果在林地所有权一栏填写错了,该怎样解决?二、我们个人户头所有的新林权证要查询林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等存档资料,可以查询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什么手续?三、在县(市、区)域内处理山林权纠纷的调解,裁定、判决等,是用林业三定的权源依据,还是用一九五二年的土地证、或是用其他的证据?四、有土地证依据的(但没有林业三定林权证)山林被别的村占去,可以用土地证作证据进行山林权的权利主张、收回被占去的山林吗?五、两个自然村发生山林权纠纷,申请调处后,有一方已强烈向林业部门的调处办投诉,在未解决之前,上级政府有权部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争执山场上的林木林地免遭破坏?
答:一、林业三定时,政府将林地所有权确权给自然村所有,林地权属若未发生变动的,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时,林地所有权填写自然村;如果填写错误,可依法更正登记。
二、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林权登记档案,接受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鉴此,你作为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发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资料。
三、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没有取得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等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林改清册,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等。
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争议山场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