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求助工程师职称问题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因此,如果外省或中央直属单位评审的职称到我省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使用,原则上需重新评审或确认。如外省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我省工作,可按照省外引进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规定,向转入的设区市人社局申请(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省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将根据申请人在外省评审时所具备的条件与我省相应级别职称所要求的条件,并结合现单位工作情况综合研究是否确认或重新评审事宜。
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职称确认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劳动(聘用)合同或调令等材料,并填写《福建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申请的职称级别,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具有职称确认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取得职称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评审或确认取得该职称之日起计算。
(五)省外或军队职称经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央企证书的效力问题,不涉及我厅职责。请自行咨询所在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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