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省国资委 > 其他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2024-12-12 16:33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