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 4 年。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期限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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