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2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宁德市202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26〕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44.3583公顷(耕地30.2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成片开发方式征收蕉城区漳湾镇拱屿村旱地0.8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500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36公顷,南埕村水田15.05公顷、水浇地1.1978公顷、旱地13.1688公顷、园地2.9457公顷、其他农用地10.67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1532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601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575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要督促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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