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下放(委托)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决定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下放(委托)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
省有关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抓紧做好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事项依法按时高效承接到位。省有关部门要细化完善下放(委托)事项调整实施方案,加强业务指导,持续跟踪问效,与承接部门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审管联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附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下放(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下放(委托)的省级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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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省级下放(委托)部门 |
调整方式 |
承接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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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风电站项目核准(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省发改委 |
委托 |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
限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按国家批复的福建海上风电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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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省林业局 |
委托 |
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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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闽科财〔2006〕51号) |
省科技厅 |
委托 |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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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省海洋与 渔业局 |
委托 |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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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省海洋与 渔业局 |
委托 |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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