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岚综管〔2025〕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如下调整,调整后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1.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3.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6.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7.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9.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民爆物品、监控化学品、建材工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0.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节能、电力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2.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3.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4.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5.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同意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如下调整,调整后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1.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3.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4.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5.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6.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7.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8.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教育考试类除外);
9.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0.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2.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四、你区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督促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调整的行政执法权及时交接,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并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导致上述部门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变化的,按程序动态调整,同步更新权责清单,并向省司法厅报备。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5〕5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闽政文〔2018〕16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