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富溪一级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岩市富溪一级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地〔2024〕2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岩市境内农用地3.7519公顷、未利用地0.12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村美村园地0.6741公顷、林地0.0837公顷,前村村林地29.4214公顷、草地0.675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52公顷,新田村水田3.3794公顷、园地1.3462公顷、林地21.4001公顷、草地0.0324公顷、其他农用地2.55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1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1443公顷、其他土地0.0326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9.997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3803公顷、水域7.28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6669公顷,由龙岩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龙岩市富溪一级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要督促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