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23-00388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3〕40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0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4线龙海角美大碑头至龙文朝阳漳滨段公路工程(台投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405号
2023-09-22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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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道G324线龙海角美大碑头至龙文朝阳漳滨段公路工程(台投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漳政〔202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3756公顷。核定将漳州市境内农用地10.5013公顷(其中耕地2.1103公顷)、未利用地0.31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镇坂美村旱地0.0743公顷、园地0.2896公顷、林地3.7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44公顷,东美村水田0.0694公顷、旱地0.1434公顷、园地0.7837公顷、林地1.3765公顷、草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089公顷,吴宅村林地0.3446公顷、草地0.1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811公顷、其他土地0.1773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9360公顷;使用国有水田1.3813公顷、旱地0.4419公顷、园地0.6617公顷、林地0.1871公顷、其他农用地0.4950公顷、水域0.0521公顷、其他土地0.087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242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G324线龙海角美大碑头至龙文朝阳漳滨段公路工程(台投段)建设用地。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漳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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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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