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官峰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平和县官峰水库建设用地的请示》(平政地〔2023〕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0031公顷。核定将平和县境内农用地38.9265公顷(其中耕地0.0169公顷)、未利用地0.92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平和县崎岭乡桂竹村园地0.9735公顷、林地7.6014公顷、水域0.6023公顷,南湖村园地9.2437公顷、林地30.577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273公顷、水域2.1121公顷,霞寨镇大湖村水田0.0169公顷、园地2.1228公顷、林地0.6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6公顷、水域0.0439公顷,官峰村林地5.3683公顷、水域4.0984公顷,小溪镇豆坪村园地2.9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1公顷、水域0.0017公顷,古楼村园地0.1420公顷,旧楼村园地0.1963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6.7727公顷;使用国有园地2.3434公顷、林地33.3646公顷、水域10.811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13.292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平和县官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平和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和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平和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