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3000-2021-00350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1〕41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9-30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东山县铜陵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21〕410号
2021-10-09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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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东山县铜陵镇保护规划(2019—2035年)的请示》(漳政〔202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东山县铜陵镇保护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层次和范围。核心保护范围为东南、东北面以海为界,西南面以古城墙所在的城脚街为界,西北面以滨海路为界,包括顶街社区、公园社区(含风动石风景区),面积38.4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向西至东沃路—水产路,东北至海港路—西门澳,东至滨海路—城脚路,南至南门湾,面积64.54公顷;环境协调区范围为西北至海港路,西南至团结路—万祥路,东至东沃路—水产路,东南至南门湾,面积94.36公顷。

  三、你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树立“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远近结合、保护发展并重,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铜陵历史文化名镇高质量发展。

  四、《保护规划》是指导铜陵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发展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对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用地和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保护范围内的修缮改造、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其造型、体量、色彩等要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和东山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地方管理办法,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切实做好铜陵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并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省住建厅、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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