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1-0209-2026-00005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26〕1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6-04-20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闽政办〔2026〕11号
2026-04-23 11:05
| | |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诚信福建”建设,到2028年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

  1.加强信息共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动态调整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形成行业信用记录,认定失信信息并明确失信严重程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目录依托省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范报送信息。2026年6月底前实现税收缴纳、社保缴交、水电气缴费等信用信息应归尽归。(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大数据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数据质量。完善数据复核、修正机制,数据源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疑似错报漏报数据进行复核、修正并重新上报。自2026年第三季度起,省发改委牵头每季度开展数据归集共享质效评估。(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各数据源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3.规范信息公示。有关网站(平台)应使用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的公共信用信息。省发改委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平台)违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突出重点领域

  4.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强化政务诚信意识,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限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和评先评优。加强拖欠企业账款信用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5.提升经营主体信用管理能力。2026年底前,省级出台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加强消费、电商、外贸等领域经营主体信用建设,试行“商户信用二维码”。依法依规开展家政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行业内国有企业率先开展信用状况披露。(省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民政部门加强社会组织信用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将失信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要将诚信教育纳入业务培训,鼓励社会组织结合党建工作将诚信教育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提升诚信自律水平。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对会员的信用评价、资质评定等行为,并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等渠道公示收费情况。(省发改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7.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向当事人推送执行通知送达、财产处置进展、失信异议办理进展等关键节点信息,推动审判、执行等核心环节信息实质性、常态化公开。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检察监督。有序公示法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信息。(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8.依法推动自然人信用建设。2027年底前完成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10个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信用档案建设。规范自然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拓展“茉莉分”“白鹭分”等自然人信用分正向应用场景和区域,2028年底前实现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场景跨城市互认。(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规范信用监管

  9.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依据全国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生态环保、消防、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机制。2027年底前,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开设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专栏,推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0.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2028年底前,各地结合公共服务、财政支持、公共资源交易、荣誉表彰和金融信贷等领域实际,统筹创建不少于10个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惩戒。(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1.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信用修复工作,落实“两书同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丰富信用修复申请渠道,2026年6月底前,各地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全覆盖。(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创新信用应用

  12.提升信用融资服务质效。发挥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易贷”平台作用,有效提升信用贷款比重。优化“闽易融”贷款码功能,提高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征信机构,优化企业征信服务供给。(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3.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福州、厦门、平潭重点探索信用街区、信用景区建设,总结推广“信用+调解”“信用+物业管理”“信用+文旅消费”等模式。漳州、泉州、莆田重点探索信用园区建设,总结推广“信用+园区治理”“信用+契约管理”等模式。三明、南平、龙岩、宁德重点探索信用乡村建设,总结推广“信用+乡村振兴”“信用+邻里关系”等模式。在全省持续推进金融信用村、乡镇、县建设。(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鼓励各地持续拓展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数据应用、信用评价、信用咨询、信用科技等信用业态发展规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5.推动跨区域和高水平对外信用合作。积极推广应用台商台胞信用证书,扩大闽台征信产品互认范围,支持在招商引资、信贷融资等领域应用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探索引入台湾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在我省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服务。鼓励各地与周边省、市开展跨区域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合作。(省委网信办、台办,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弘扬诚信文化

  16.持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持续开展“诚信八闽行”系列主题活动,加强校园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群众基础的诚信文化品牌。加大诚信典型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各地各单位守信践诺的先进典型,推荐参评“诚信之星”。依法依规曝光严重失信行为。(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文旅厅、广电局,省诚信促进会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履行“双牵头”职责,推动出台《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省发改委按季调度,推进各项任务实施和相关问题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本地区、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本方案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加强城市信用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助力打造更高水平的“诚信福建”。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部门)

完成时限

1

税收缴纳、社保缴交、水电气缴费等信用信息规范报送、应归尽归。

有关数据源单位(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66月底前

2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全覆盖。

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66月底前

3

省级出台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

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底前

4

完成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10个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信用档案建设。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7年底前

5

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开设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专栏,推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

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7年底前

6

落实“两书同达”工作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7年底前

7

推动行业内国有企业率先开展信用状况披露。

省国资委、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8年底前

8

规范自然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拓展“茉莉分”“白鹭分”等自然人信用分正向应用场景和区域,实现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场景跨城市互认。

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8年底前

9

每季度开展数据归集共享质效评估。

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

持续推进

10

推进金融信用村、乡镇、县建设。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持续推进

11

开展“诚信八闽行”系列主题活动。

省诚信促进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持续推进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纠错 评论

政策文件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报道
视频解读
媒体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报道

返回顶部